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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会计最怕“年关将至”,真的吗?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可以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即次年5月31日之前,取得相应的税前扣除凭证,且当年的实际预缴可以暂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不能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则需要在汇算清缴时进行调增,后续五年内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时可以再进行追补。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总的来说,跨年发票可以报销,在发票认证期内也可认证,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是注意,发票虽然准予追补,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5年的发票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了哦!
来源:河北税务企业所得税处
责任编辑:王威